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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9日

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第150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1-20

  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细则由市应急办会同气象、广电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确因传播方式局限需要压缩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时,必须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区域、灾害名称、预警等级、预警时段(视频、报纸、网站加预警图标)等要素的完整表达。
第三章 应急联动响应
  第十六条 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或者本单位可能遭受不同气象灾害的风险和影响,落实相应的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常态防御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措施,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针对性(分灾种)应急预案,广泛宣传、定期演练、不断完善,确保临战时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的有效实施。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或者本单位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影响,及时启动、调整或者终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或者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在气象灾害发生前的防灾应急阶段,重点做好人员转移、设施加固、采取应急预防性措施等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时的抗灾应急阶段,重点做好人员避灾、紧急排险、应急抢险等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应急阶段,重点做好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协调指挥、协同联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处置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动员群众应急避灾、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市、县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启动、调整或者终止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并做好全过程的气象保障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气象、住建、海事、发改、公安、城管与执法、环保、港航、粮食、旅游、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民政、水利、农业、卫生、林业、电力、海洋与渔业、保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监测和预警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非公共服务保障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在接到所在区域受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高温、雷电等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红色预警信号,或者受到台风、暴雨、暴雪、冰雹、道路结冰、霾等气象灾害影响的橙色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撤离危险地带、避免户外活动、终止野外作业等有效应急避灾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的最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气象灾害可能的影响,及时采取储备饮用水、方便食品、急救药品、应急照明等必要的应急准备和避灾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和应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职导致气象台漏发、错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漏发、错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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