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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7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甬安监管审(2013)10号
发布单位:宁波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3-03-07
实施日期:2013-03-07

  第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储存经营的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其它资料按照首次申请材料提供。
  (二)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但应同时提交经营许可变更和延期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本细则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成品油企业以及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店面零售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应明确品名。
  第十七条企业应对提供的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应将资料装订成册(除安评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外);所有复制件应确认与原件一致。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程序如下: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市安监局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核对无误后,确认上报并打印,连同其它文件、资料一并送当地县(市)、区安监局。
  (二)由市安监局或县(市)、区安监局直接审批、颁发证书的(除市安监局委托审查外),安监局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发证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市安监局负责现场审查的,县(市)、区安监局应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由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县(市)、区安监局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签署“经现场审查,符合安全要求,建议发证。”的明确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县(市)、区安监局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对经营汽油加油站(首次申请除外)和带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时应聘请市安监局专家库中至少2名具有相应特长的专家,完成审查后,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和其它申请文件、资料上报至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对申请文件、资料的齐全性和审查结论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后,打印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不带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县(市)、区安监局在完成审查后,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附件2),并将打印好的经营许可证一同上报至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审查结论在经营许可证上加盖公章。企业申请资料留县(市)、区安监局永久存档。
  县(市)、区安监局对受委托实施的审查工作负责。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安监局受委托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县(市)、区安监局应至少有2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且相对固定的行政审批人员从事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住所地名的,发证机关可以仅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省未制定有关申请文书之前,基本沿用原有格式。其中审查表的分类如下:
  (一)不带储存(不包括成品油和剧毒品)经营企业,使用附件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票据贸易、店面零售)。
(二)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
营(不包括成品油和剧毒品)企业,使用附件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使用附件5: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成品油)。
  (四)剧毒品经营企业,使用附件6: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剧毒品)。
  第五章安全评价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应选择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对店面零售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可采用安全检查表(附件7)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仓储经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由所在市场统一进行安全评价,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价材料结论应明确,提出的整改意见需要落实的,还应提供整改确认书。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不带储存经营);
  (五)许可范围(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成品油企业以及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店面零售经营企业明确品名);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最终审批日期,有效期三年;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七)证书编号:
  格式:1、市安监局发证:甬市*安经(YYYY)QQQQ;
  2、县(市)、区安监局发证:甬*安经(YYYY)QQQQ;
  其中:
  *表示企业所在行政区域代号,
  YYYY表示发证的年号,
  QQQQ表示区域发证流水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安监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每半年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告市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三十条发证机关应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安监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市安监局已受理但有效期满还未取得新证的,企业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安监局提交当地安监局出具的已经停止经营的证明材料和企业出具的停止经营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在发证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包括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第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包括: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
  (三)《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39号);
  (四)《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67号)。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带储存经营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和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不带储存经营包括票据贸易(批发无仓储经营)和店面零售经营(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六条企业住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地址一致,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做到“一点一证”。新建企业储存场所与注册地址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宁波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文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
  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票据贸易、店面零售)
  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
  5.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成品油)
  6.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剧毒品)
  7.安全检查表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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