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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8日

浙江省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发 文 号:浙公通字〔2010〕55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0-9-28
实施日期:2010-9-28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

  (二)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

  (三)举报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网络、当面陈述等多种形式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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