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向省安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见附件2);
2、《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分公司登记表》(见附件3);
3、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4、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
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4) 报承接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备案。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登记表(见附件5)报省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省内跨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与被评价对象签订项目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把该合同和开展该评价项目的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送省安监部门及承接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评价工作业绩报送省、市安监部门(详见附件6)。
第十八条 省安监部门每年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将征求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的意见(具体考核方法和内容另定)。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考核不合格的,依照《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由省安监部门委托市安监部门实施。
涉及资质、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资格审批机关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2、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3、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分公司登记表
4、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5、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登记表
6、安全评价机构业绩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