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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发 文 号:云政发〔2003〕185号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6
实施日期:2003-12-16

  六、统筹地区可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提取10%建立储备金,用于预防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制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和地(州、市)两级,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的日常事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鉴定程序。

  省本级统筹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暂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与初次参与鉴定的相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用人单位、职工亲属或个人应在7日内到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九、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医疗终结期按照云南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云劳险〔1992〕10号)执行。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十一、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个月。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

  十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十四、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十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

  十六、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申请表。

  十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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