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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2日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津政办发〔2011〕85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8-02
实施日期:2011-09-01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冶金厂矿等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的货物运输项目有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管单位或者管理部门,依法可以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治超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拒不服从治超执法管理的,各治超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对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的,治超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四条  治超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责任倒查等机制。

  市和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本级治超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一经认定,各治超执法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理外,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不同管理环节,将该信息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追查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反馈同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市和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日常治超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案件处理情况的跟踪调查工作,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治超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予以细化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9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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