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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8日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12-28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对地下管线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区域内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危及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及相关问题,并明确落实隐患消除的时间、人员、资金、措施。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涉及地下管线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对地下管线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各级安监、建设、质监、公安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地面开挖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对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在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地下管线应急抢修时各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接到举报后,应责成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凡举报的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符合事实,且举报时间在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发现之前,经核实后,由管线权属单位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其他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热力、电力、输油、输气、工业物料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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