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31日

铜川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3年第6号
发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01-01


  第十三条 道路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更新和改造,落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施工建设单位按属地管理报经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展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建设单位因道路施工等活动,可能影响安全通行和占用道路的,应在施工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施工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告施工,按照批准时限完成施工。施工中应设置警示标志(牌)和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施工完成后恢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第十五条 在道路内设置户外广告、单位指路牌、电杆以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上述项目应经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周围种植树木、花草、绿篱等,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在道路内设置客运、公交、出租站点等,应经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及时对道路周边园林树木进行修剪,消除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影响。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隔离设施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平交出入口设置减速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八条 对易损或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责任单位修复;对人为损坏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设置不到位,造成秩序混乱、交通拥堵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拆除、动迁、遮挡、更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破坏、移动交通隔离带、护栏;
  (三)破坏交通信号灯或涂抹交通标志、标线;
  (四)破坏或盗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传输光纤及线路;
  (五)擅自挖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附属地下管线;
  (六)其他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以上行为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实际维修费用赔偿,并由道路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故意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月1日自行废止。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