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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31日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7
实施日期:2010-09-20

  第二十四条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五条 (运营保障)

  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用水、通讯等需要。

第四章 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二十七条 (票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含票价优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可持当次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带物品)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七)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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