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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5月12日

山西省重点非煤矿山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实施意见(试行)

发 文 号:晋安办字〔2009〕68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5-1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强化非煤矿山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决定在全省重点非煤矿山实行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实施在全省重点非煤矿山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派驻范围

  (一)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

  (二)正在建设或者投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

  驻矿安监员的派驻以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为派驻基本单位,每个独立生产系统至少派驻一名安监员,必要时可组建驻矿安监站,派驻多名驻矿安监员;向尾矿库派驻的安监员,可根据当地实际,多个尾矿库组建一个安监站,实行巡回包片安全监督,安监站的组成及其监督责任范围,由各市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三、驻矿安监员的职责

  (一)接受派出部门的领导,向派出部门负责并汇报工作。

  (二)监督所派驻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政策指令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派驻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四)监督所派驻企业严格按照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的要求进行开拓布置和配备安全设施,按照采掘计划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

  (五)监督所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监督所派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全员安全培训以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监督所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代班下井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参加所派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的决定,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向上级报告。

  (七)驻矿安监员每月入井天数不少于15天,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跟班作业期间,应深入非煤矿山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进行检查,随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派出部门报告。

  (八)驻矿安监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填写驻矿日志,对每日检查的时间、地点及检查线路做好记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九)驻矿安监员发现所派驻企业存在重大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相关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离危险区域,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向派出部门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监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向派出部门报告。

  (十)驻矿安监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所派驻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驻矿安监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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