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26日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7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8
实施日期:2010-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 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八)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