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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8日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鲁安监发[2011]124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1-08-08
实施日期:2011-08-08

第三章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省安监局不设立评审组织单位,各市级安监部门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考核确定;三级评审单位由市级安监部门确定并向省安监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附件一、二、三、四)。

  省、市安监部门根据二、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

  第十四条二级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承担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四)二级评审单位需有8名以上专职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需有5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二、三级评审单位分别由省安监局和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取得资格满1年以上,需要增加评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天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注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有关评审规定和其他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被评审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三)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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