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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09-11-01

  (五)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八条 《记录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负责监制,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印制,免费发放给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可到公安交管部门各对外办公窗口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领取。

  第九条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而采取快速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因理赔需要向“服务中心”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认定,事故处理民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记录书》、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在全责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照全责方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可选择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赔付方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或评估机构重新核定均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第十四条  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办理的当事人,为逃避责任不按本办法规定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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