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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8日

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4-06
实施日期:2001-04-06

(1998年3月27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自治旗、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自治旗、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每年要与其上一级行政领导签定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联保责任制。

  第六条 自治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林业局和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保证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完善,增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自治旗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是自治旗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全旗森林防火工作。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自治旗旗长担任。

  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所列各项职责。

  第九条 在大杨树镇设立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挥部。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挥部负责大兴安岭农工商联合公司、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和大杨树镇、乌鲁布铁镇、宜里镇、古里乡、讷尔克气乡的森林防火工作。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挥部的总指挥由自治旗主管森林防火的副旗长担任。

  第十条 各林业局与所在乡(镇)联合设立地区性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林业局局长担任;各乡(镇)设立本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各乡(镇)长担任。

  托扎敏乡防火责任区由吉文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温库图乡防火责任区由毕拉河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由其指挥部确定。

  第十二条 与林业局施业区毗邻的地方,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建立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落实联防措施。联防组织要坚持“自防为主,互防互救”的原则。遇有火警、火灾,联防单位必须积极扑救,不得推诿等待。

  第十三条 自治旗在森林防火交通要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进行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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