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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发 文 号:呼政发[2003]73号
发布单位:呼政发[2003]73号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意见。
第十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第十一条市地震局要全面强化地震监测与震情分析,加强观测与数据报送,及时收集落实宏观异常情况,每日组织会商,对应急期可能发生的地震作出进一步判断,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保证通讯联络;发布避震通知,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章震后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抗震救灾,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协同自治区地震局立即启动《呼和浩特市及邻近地区震后早期趋势快速判定工作预案》,在确定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后,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地震序列,在震后48小时内对地震类型和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意见,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震后1小时内,市地震局协同自治区地震局,迅速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开展震情监测、了解宏观异常工作,并及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震灾评估、震害调查;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地震局。
第十六条市地震局要全面强化地震监测并协同自治区地震局会商,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震情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第十八条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研究决定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统一指挥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决定抢险救灾的范围、规模以及是否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十九条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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