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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0日

大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发 文 号:大公发〔2008〕68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5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单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本着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后自行协商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应当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迅速将车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等待保险公司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一方逃逸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第四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且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1、同车道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
2、逆向行驶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6、违反交通信号;
7、不按规定让行的;
8、违反超车规定的;
9、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0、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
11、驶入禁行线的;
1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13、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14、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并且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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