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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鹰谭锅检所违反规定改造槽车的通报

发 文 号:劳锅字[1992]8号
发布单位:劳锅字[1992]8号

关于鹰谭锅检所违反规定改造槽车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凌晨,江西省贵溪县农药厂一辆装载一甲胺(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的汽车,在从上海返回贵溪的途中,行至上饶县沙溪镇时,违反规定,开进新生街,车上的槽罐进气管被树枝刮断,致使一甲胺迅速外喷,造成一起特大中毒伤亡事故。江西省人民政府在给国务院的事故情况报告中认定:“这起恶性事故是一起违章运输化学危险品的责任事故”,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从事故调查中发现,盛装一甲胺的活动槽罐,是由江西省鹰谭市锅检所应贵溪县农药厂的要求,用固定式液化石油气车槽车改造的。鹰潭市锅检所违章承担了改造业务后,自己制定改造方案,组织施工,还自己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事业单位”,“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原劳动人事部也曾发出《关于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劳人锅【1986】11号)。鹰谭市锅检所的有关人员无视这些规定,明知故犯,违章从事,严重地损害了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信誉。
鹰谭市锅检所的违章行为,在劳动部门虽是个别现象,但整个劳动系统都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为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再次重申:
一、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规章,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工作,也不得从事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经营活动。
二、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所从事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检验工作,只限于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在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以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性能的检验;不得接受制造厂的委托,进行产品的制造检验和无损检测活动。在从事检验工作时,要认真贯彻有关规程、规则、标准,保证检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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