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20日

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302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0
实施日期:2014-05-01

  发生严重故障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经维修后并重新计量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涉及两个以上区(园区)的突发环境事故或者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各类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不得侵占各类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用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行维护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选择第三方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对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并公布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管理、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核定、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未发现异常,但连续二十四小时内废气排放浓度三次出现小时均值超标、废水排放浓度三次超标或者日均值超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值超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为超标排放,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的;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联网后一个月内未投入正常使用的;
  (四)擅自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行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低于国家规定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停运,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由公安机关环保警察依法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毁损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所有者及时予以恢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指安装用于监测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等各种环境要素的仪器、流量(速)计、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和音像摄录器材,对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源排放实施自动监测和远程监控。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资金补助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