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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4日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发 文 号:锡安〔2010〕25号
发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0-12-24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自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八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挂牌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九条 对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安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对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自督办事项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下达解除挂牌督办通知书。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情况、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和解除挂牌督办通知,在市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市政府安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较大以上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按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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