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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江苏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监察实施细则

发 文 号:苏煤安[2005]48号
发布单位: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5-06-03
实施日期:2005-06-03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规范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控制和消除作业场所的粉尘、毒物、高温、噪音等职业危害,预防尘肺病的发生,保护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依照本细则,对全省煤矿职业卫生安全实施监察。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建设项目中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情况实施监察,监察情况向地方政府通报。
  
  (三)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汇总工作,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四)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煤矿重大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六)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条对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监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
  
  (二)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技术装备情况,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设施的技术审查、预评价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情况;
  
  (四)防尘、防毒等设施和治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急性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职业卫生安全因素检测及统计报告情况;
  
  (七)职业卫生安全个体劳动防护情况;
  
  (八)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职业卫生安全专项经费的列支和使用情况;
  
  (十)职业卫生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安全认证及计量鉴定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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