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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03日

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

发 文 号:常政发〔2009〕193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4
实施日期:201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市、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直接和具体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四)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涉及的有关资金安排;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五)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适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十)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等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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