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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20日

岳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岳政发[2012]1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20
实施日期:2012-01-20

  第九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生产纳入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

  (三)对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乡镇渡船、渡口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消除隐患。

  (三)负责乡镇渡口设置、撤销的审核、申报工作。

  (四)参与水上抢险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加强对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员业务培训,指导其正确履行职责。

  (三)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审核、发证工作。

  (四)开展对乡镇渡船渡口、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及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五)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和撤销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审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设置和撤销渡口,由渡口双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渡口上、下游河道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包括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渡口上游30米、下游20米河道范围内,禁止采掘、爆破、倾倒泥土沙石、种植养殖动植物、停泊船筏、捕鱼、设障等有碍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有船舶过往的河道设置缆渡。在无船舶过往的河道设置缆渡的,应当符合《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水流平缓、运输距离短、客流量小等条件,并配备专门的渡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缆渡。

  第十三条 渡船进行渡运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舶登记管理规定条件。凡未登记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船舶经检验机关检验合格,持有《船舶检验证书》。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18周岁以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

  (四)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五)在船舶醒目处标明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停止渡运。

  (六)客渡船舶两舷应设有安全栏杆,并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船舶跳板上严禁装载,安全栏杆严禁攀爬。  

  (七)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撤销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缆渡的,由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逾期不拆除或恢复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由设置人或撤销人承担。

  第十六条 农用自备船、渔船或其它未经批准载客的船舶擅自从事客渡运输的,由海事管理部门责令停航;拒不停航的,暂扣船舶或强制解除船舶动力装置;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湖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办法》、《岳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拒绝、妨碍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短途客运集散地渡口、码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南岳坡客运码头、君山公园客运码头由码头产权所有单位市旅游管理局负责安全管理,并落实签单发航制度。

  第二十一条 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包括漂流)船舶、码头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乡镇客渡渡口、汽车渡口。

  (二)“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从事客货运输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三)“渡船”是指乡镇客渡船、汽车渡船。

  (四)“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县、乡、村和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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