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6日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长工伤险字[2008]3号
发布单位: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
发布日期:2008-04-02
实施日期:2008-04-02

  第五章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和结算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二)治疗非工伤疾病的费用;

  (三)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急救除外);

  (四)《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费用;

  (五)诊疗项目:出诊费、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费、点名麻醉费、镇痛装置费、特别护理费、优质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电话预约看病费、法医鉴定费等;

  (六)服务设施:家庭病床床位费、超标准住院床位费、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电视电话费、赔偿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等;

  (七)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费、特殊治疗费、旧伤复发住院治疗费;

  (八)药店购药费用、无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等;

  (九)不符合入院条件和标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未办理出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工伤医疗费用应提供下列资料: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和原始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详细清单。

  用人单位及工伤人员申报旧伤复发治疗费用应提供下列资料:医疗诊断书和原始病历(原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详细清单(门诊提供双联处方)、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未实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的,工伤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后,按规定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伤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