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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27日

荆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7
实施日期:2014-08-0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未划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规格和品种要求。

第九条 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在森林、旅游区等重点消防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8月1日起施行。原《荆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已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依法变更批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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