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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31日

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7-01


(二)节能降碳技改项目;

(三)低碳能源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四)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五)温室气体资源化利用;

(六)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碳排放核查;

(七)低碳管理能力建设;

(八)低碳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低碳研究课题;

(十)其他节能降碳活动。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主动升级改造,对未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设备和设施就地拆除回收或销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低碳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低碳发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组织低碳发展专项执法检查或者采取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促进低碳发展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低碳发展不良记录登记和向社会公开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征信系统。

(一)拒不接受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的;

(二)拒不提供碳排放报告、不接受碳排放核查的;

(三)拒不接受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或不达标单位拒不限期整改的;

(四)拒不淘汰落后产能的;

(五)拒不进行脱硫脱硝除尘处理且排放不达标的。

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征信系统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加强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基础数据统计,规范能源购销凭证管理,健全检测制度,配备和使用合格计量器具。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核查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碳排放量核查,核查后应当出具碳排放量核查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监管信息平台,对碳排放状况、低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情况、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信息依法公开,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实施在线监测。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管理,对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十一条 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发放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和奖励制度,对妨害低碳发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妨害低碳发展的行为。

对妨害低碳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配合,建立低碳发展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未制定低碳发展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

(二)篡改、伪造或者支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对妨害低碳发展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对低碳发展支持不力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低碳发展的。

对重大妨害低碳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和销售,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企业经济损失一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企业经济损失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处罚;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温室气体排放亦称碳排放。

碳强度,是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量。

碳配额,是指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额度。

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负面清单,是指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产业准入的详细名录。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用能单位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用合同形式约定,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资金投入的机制。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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