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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发 文 号:冀法审[2007]40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7-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跨设区市的;

  4、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市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跨县(市、区)的;

  4、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

  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管理的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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