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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4日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修改)

发 文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4
实施日期:2010-11-04

  第七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经批准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第九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十条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其他节日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D级产品:

  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

  3、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5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前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禁止在限制燃放区内销售和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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