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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1日

福建省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考评的有关规定

发 文 号:闽教安组〔2010〕13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2、安全管理奖励加分,最高40分。

    (1)某项安全管理有特色,工作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召开工作现场会: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

    工作经验被上级机关的简报、材料汇编及有关文件采用的:专题经验,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短讯、图片等,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2)会议典型经验介绍,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

    3、宣传报道奖励加分,最高20分。

    专题经验被省级以上媒体(含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不含网络媒体)刊用,500字以上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500字以下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4、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国家级每起扣5分,省级每起扣3分。学生在校内外聚众斗殴,造成重大伤害和不良影响的,每起扣3分。

    四、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发生师生死亡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后,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知情后的2小时内逐级上报,超过2小时至24小时内上报的视为迟报,超过24小时仍未上报的视为瞒报。尚未完成书面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形式报告。设区市教育局瞒报3起或迟报5起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安全目标责任制年终考评资格,未达到“一票否决”的,瞒报每起扣10分,迟报每起扣5分。学校或县(市、区)教育局瞒报、迟报的,对学校或县(市、区)的主管设区市进行扣分,瞒报每起扣5分,迟报每起扣3分。

    各设区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考评工作,每年1月份在各地进行全年学校安全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考评方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 设区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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