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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01日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京安监发〔2009〕73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木质、金属家具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家具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
        第三条【方针原则】家具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经费保障】家具企业应保障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危害治理、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体检等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达标创优】家具企业应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职业卫生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生产工艺】家具企业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条【生产设备】家具企业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第八条【生产布局】家具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第九条【作业环境】家具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家具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通风净化】家具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
        (一)木制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1、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
        2、干法打磨工作台(室)应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的吸尘装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3、喷漆作业应在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内进行;
        4、涂胶、擦色、调漆、手工涂漆、晾漆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作业区域。
        (二)金属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1、焊接作业点应装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通风除尘装置,并保证送入足量的新鲜空气;
        2、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应设置局部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
        3、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应在一个封闭或半封闭的、不易积聚粉末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进行。
        第十二条【现场操作】涂装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涂装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涂装设备,后关风机。
        第十三条【个人防护用品】家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家具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一)木质家具企业
        1、锯、刨、铣、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
        3、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
        (二)金属家具企业
        1、锯、冲、扳金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焊接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焊接防护服,佩戴电焊手套、防烟尘口罩和焊接眼护具;
        3、金属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防冲击眼护具。
        4、清除旧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防毒面具和眼护具。
        5、喷涂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尘防毒面具。
        第十四条【危害源隔离】木质家具企业的手工打磨、涂胶、擦色、调漆、喷漆工序应隔离设置。金属家具企业的喷涂工序应隔离设置,焊接作业应在单独房间内进行,或以防护屏隔开。
        第十五条【公告栏】家具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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