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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肃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规定,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县)商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做好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和年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格企业,严把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和年审关,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进一步加强综合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行业监督与综合执法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物价、气象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中无证无照经营、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经营非标产品、不合格产品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附:《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经营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第102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市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油和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资质审核包括新建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审核、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的经营资质审核、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的资质审核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审核;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年度审核(以下简称年审)。

新建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审核的具体办法按照商务部[2004]第8号令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各区(县)商务局具体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市商务局具有追究区(县)商务局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在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审核及年审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新建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

第六条 审核依据:对新建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七条 新建加油站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核

(一)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表》;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加油站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5、消防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件;

6、北京市、区(县)环保局核发的《关于同意XXX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加油站项目试运行的函》)及复印件;

7、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计量监督员和加油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9、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0、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及复印件;

11、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定的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加油站经营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13、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的最终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办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供油。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核

(一)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资质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管理公司所属加油站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的内容;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北京市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核表》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的最终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办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供油。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

第九条 审核依据:对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条 新设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

(一)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表》;

2、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设施的证明及复印件;

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复印件;

5、北京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7、消防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件;

8、北京市、区(县)环保局核发的《关于同意XXX油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油库项目试运行的函》)及复印件;

9、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计量监督员和加油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11、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2、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及复印件;

13、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的最终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企业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办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供油。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资质的审核

第十一条 本市非经营性质的内部供油的加油站(点)申请对外经营、只供应柴油或煤油的农村加油点改建为对车辆供油的加油站,按照新建加油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对外经营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的加油站需填写《北京市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资质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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