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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发 文 号: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
发布单位: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第六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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