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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5日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皖安监应〔2014〕114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第十三条 危化应急队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体防护器材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应急装备、器材操作规程和实操能力;
  (五)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技术要求和程序;
  (六)事故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识;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第十四条  危化应急队除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应急演练外,应专门组织开展本队伍的应急演练。
  专职危化应急队每月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兼职危化应急队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
  危化应急队应对每次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危化应急队因依托建设的单位撤销等原因需撤销或者重新组建的,应提前通知签约单位,并按照管理分级报告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  安全监管部门对危化应急队的管理
  第十六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专职危化应急队的备案管理,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兼职危化应急队的备案管理。
  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本辖区危化应急队建设与应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将专职、兼职危化应急队建设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专职危化应急队的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主要规章制度,主要救护装备,主要基础设施,可实施的救护范围、救援协议和参与救援情况等(见附件1)。
  兼职危化应急队的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主要规章制度,主要救护器材,可实施的救援范围等(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危化应急队应服从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调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签订救援协议的专职危化应急队应及时赶赴签约单位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并配合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九条 省(省辖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命名省(市)级危化应急队。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专职危化应急队的申请,命名省级危化应急队,并明确其区域救援服务范围。省级危化应急队命名为:安徽省危化应急救援XX队,“XX”指队伍所在地或依托建设的单位名称。
  市级危化应急队的命名由市级安全监管局参照本办法自定。
  第二十条 省级危化应急队应符合相关基本条件(见附件3)。其命名程序为:申请、考核、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专职危化应急队申请表(附件4);
  (二)队伍基本情况;
  (三)在册人员统计表;
  (四)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规章制度目录;
  (六)队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以及学历、职称及培训证书复印件;
  (七)队员参训证书复印件;
  (八)队伍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和保障单位证明;
  (九)主要装备清单和基础设施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危化应急队主要职责:
  (一)接受省、市(服务区域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调度和安排,及时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对所在企业和签约单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掌握救援环境,制定事故处置方案,配备救援装备,开展救援演练;
  (三)发挥骨干专业救援队伍优势,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培训与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上、下半年自身建设和应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化应急队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没有专职危化应急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自愿就近原则与专职危化应急队签订救援协议,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一)专职危化应急队:指不参加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处置的应急救援组织;
  (二)兼职危化应急队:指参加危险化学品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处置的应急救援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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