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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8日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皖政办〔2010〕73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12-28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登记—预审(现场监察)—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程序进行,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批。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新建、国有重点煤矿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120万吨以下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批复。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新建、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下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专家由设计审查部门从专家库中选聘,凡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要按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严格审查,提交审查意见;同时要对设计单位按设计审查意见修改的设计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热害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三)所确定的设备、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第二十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必须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后,1年内既未施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批复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地温热害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边修改边施工、先施工后报批。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章  开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的日期等,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告知备案。
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开工备案材料时,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开工备案回执由建设单位存档备查。有关部门应建立开工备案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用冻结法凿井的,从开始施工冻结孔时为项目开工;
(二)采用普通法凿井的,从井筒开挖时为项目开工。

第六章  施工、监理和质量认证

第二十六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煤矿施工等级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严禁挂靠施工资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第二十七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建设工程,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煤矿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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