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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8日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皖政办〔2010〕73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设计及审查—开工备案—项目施工—联合试运转—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和项目类型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
新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核准,改建、扩建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备案。
安全核准或备案是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查前,应书面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附送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和项目类型进行安全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新建项目划定矿区范围或资源申请批复有效期不足30日的、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90日的,项目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未进行或未通过安全核准或备案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或备案。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煤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火工品供应、供电、水资源管理、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接其工程。
第十条  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在国家规划矿区内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由省发展改革委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咨询。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核准的申请报告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它新建煤矿项目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核准。
改建、扩建项目依上述程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备案。
(三)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或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或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
(四) 项目核准或备案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应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既未开工建设又未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或备案自动失效。
(五)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局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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