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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15日

为了切实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防止中小学生发生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教育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教育部、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闽公综[2006]1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教基厅[20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总体原则
依法管理,联系实际,完善制度,分级落实,各司其责,强化督查,严明纪律,责任到人。
二、教育局职责
一是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与所辖学校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校长、园长(民办学校法人代表)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将各级各类学校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以及学校师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二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和家校联系项目,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在校师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探索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三是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师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没消除而导致校车、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化学生接送车辆的技术检测和安全管理,严格审查各校自备或租用车辆的安全状况和营运资质,严格审查各校聘请的校车驾驶员的驾驶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各类学校及相关人员。
三、学校职责
一是切实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学生要拒绝乘坐“黑车”和超员车辆,乘坐符合要求的车辆时,一定要讲公德,服从组织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乘车规定,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在校师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学校要经常对所有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
二是加强师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 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由学校的保安、值勤教师或辅导员在上下学期间的校园门口维护交通秩序,形成小学生每天按路队上下学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小学生要佩戴反光小黄帽。中学要加强对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对中学生违反交通法规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以及无牌无证、拼装、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要求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各校应指派专人对学生接送车辆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各中心小学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常组织人员对辖区学校(含民办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并根据长教政[2006]6号文件规定“首次责令整改,二次取证处罚,三次报警取缔的处置原则”予以处置。
三是学校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严格办理报批手续,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
四是切实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严格审查,凡用于接送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必须强制为接送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坐险(承运人责任险),学校组织用车接送时,必须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且有随车监护人员(幼儿须有保育员)在车中监护,副驾驶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和幼儿。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停止由学校组织的统一接送。并做到以下几点:
   1、使用自有车辆做校车的学校要做到:
   ⑴严把驾驶员雇用关。除要求其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雇用:①实际安全驾龄不满三年的;②在一个年审周期内扣分满12分的;③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④有违法犯罪记录和身心不健康的人员。
 ⑵要与校车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使驾驶员充分认识到,其责任重于泰山,学生安全高于一切的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要自觉地经常学习交通法规并严格遵守,做到安全礼让,文明驾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本着对学生及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让学校和学生家长放心。
⑶严把车辆核载和安全性能关。杜绝使用拼装车、报废车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作为校车,严禁超员接送学生。
⑷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督促驾驶员参照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工艺规范(附后),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日趟检),并做好检视记录。除按时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车辆年检以外,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上线安全技术检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到车辆各部件时时安全有效,杜绝开病车上路。
2、租用专业客运单位的车辆做校车的学校,学校要负起监管责任:
   ⑴在与车辆所属单位签订租用合同的同时,要与车辆所属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阐明交通安全责任的重要,专业单位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交学校进行审查,学校不仅要审查预案,而且还要复印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的行驶证,确定其确实达到校车管理的安全标准时,才能与其签订租车合同和交通安全责任书,如车辆所属单位临时更换驾驶员和车辆,也要写明情况,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更换。各校应及时将驾驶员的资质材料复印件上报教育局政教科。
 ⑵车辆所属单位要负责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车辆单位每月要向校方提供一次本月的车辆管理档案,校方在审核档案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被审核的档案时间以校方的签字为准,未提供档案的,校方要向其发出整改通知,整改通知下发后,未见整改的,校方有责任向我局提供相关信息。
   ⑶车辆所属单位要负责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使之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其教育档案同车辆日常保养档案的监管形式等同。
3、由家长(单独或联合)雇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责任由家长承担,家长联合雇用车辆的由组织者负总责,学校还负有监管责任。
  ⑴学校要建议家长,在雇用车辆和驾驶员时要符合校车使用的基本条件,其雇用车辆和驾驶员条件等同于雇佣专业单位的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学校在审核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员复印件的情况下,要求家长和车辆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将有关情况统计上报教育局备案。
  ⑵学校要与乘坐此类车辆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签订详细的专项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校方有责任将审核车辆的情况向家长进行通报,通报形式也以书面通报和口头通报为准,口头通报将留有通报记录,通报记录也作为对校方进行交通安全评比的一项重要依据。
⑶学校要对乘坐此类车辆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并将与家长签订的专项安全协议书妥善留存备案。班主任每周都要对情况进行一次了解,发现有车辆超员等现象要及时向校领导反映,校领导要及时报市教育局或乡镇(街道)领导,联系交管部门进行治理,也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向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4、学校自备或租用车辆作为接送学生校车的,要将校车及驾驶员情况报教育局及交巡警大队备案。如有变化,应及时到教育局进行变更、报备,使用未报备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将追究学校责任。已经备案的校车如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市教育局和所属中心小学将下发整改通知单,两次下发通知单未进行整改的,市教育局将取消其校车的使用权利,并协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严厉处罚,直至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四、其他事项
本责任书未提到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各级各类学校完成本责任书的情况,将作为市教育局对学校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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