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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从《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处理建议所学到的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2日

事故经过: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

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事故)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透过事件看本质,不管事故责任人因失职、渎职和负有其它责任的行为,终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

从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来看,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6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9种(略)。

2、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86条、95条等均有详细规定。

3、刑事责任 在《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本篇重点讲一下本案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或者故意,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轻信可以避免或者放任事故的发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从本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的责任主体来看,均同时具备犯罪4个要件,不管是由于疏忽大意,还是侥幸认为能够避免,最终还是发生严重后果,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主要包括以下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从本事故报告处理建议来看,建议处理共42人(含司法处理),其中生产主体涉及21人,监管主体涉及21人。上至交运集团董事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下至客车驾驶人、街道办事处安监员,都无一例外根据履行职责的情况受到相应的司法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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