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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三级教育教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9日
15、“三落实”活动
企业生产班组的每周安全活动要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16、现场“三点控制”
即对生产现场的“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要进行强化的控制管理,进行挂牌制,标明其危险或危害的性质、类型、定量、注意事项等内容,以警示人员。
17、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如下指挥或管理做法: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18、违章作业
主要对现场操作的工人,如下行为: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总之,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的作业行为都是违章作业表现。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规标准
1、安全生产法规及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其作用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改进和发展。建立建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待业安全的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的目标。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体系
我国安全法规体系具有五个层次:⑴国家一般法,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条例等;⑵国家安全专业综合法规,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等;⑶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目前我国有近400余种安全技术标准;⑷行业、地方法规,如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爆破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省(市)劳动保护条例等;⑸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即企业针对安全生产的特点,自行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⑴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⑵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⑶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特点。
4、劳动法与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都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
《矿山安全法》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重要专业安全生产法律。
6、《消防法》
7、《安全工程师评审条例》
8、《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负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保证安全生产。
2、班前讲话制
班前讲话制,是工班(组)坚持每日班前集体讲安全的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根据当日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安全警钟长鸣,提醒工人重视安全,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安全设计
安全设计,是建筑施工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文件的制度,是做好开工前施工准备和超前预防事故,创造良好劳动条件,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重要大型临时设施及机具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安全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签发开工报告。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据此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4、技术交底制
技术交底制,是一项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包括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单位逐级向下级单位交底。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计算资料和图纸,有关技术规定,操作程序,工序之间的配合,施工工艺,安全质量要求等。技术交底应有交接人签字并作出记录。
5、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
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是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建造的临时性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的制度。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正式工程项目施工任务服务,而建造的各种临时性构筑物和大型非标的起重运输、升高设备、机具等。主要包括:便桥栈道、起重设施、提升设施、架梁设施、脚手架、龙门架、缆索吊、地垄、支撑架滑模、爬模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这些设施建好后,在使用之前,必须由施工技术、机械和安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安全设计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签证使用。否则不能投入使用。
6、安全教育制
安全教育制,是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的制度。安全思想教育,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制度和典型经验教训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安全技术教育,旨在通过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尘防毒技术知识、防护用具、用品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等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和自护能力。形式主要有: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教育等。
7、交接班制
交接班制,是实行轮班制企业的班(组)进行交班与接班的制度。交接班时,交班的班(组)长应将本班(组)的设备、工具技术状况、工作和安全情况,以及提请下班注意的问题,向接班的班组长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接班记录薄中,双方确认后签名。交接班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认真交接,不得马虎从事,更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实情,给下班留下事故隐患。值班领工员或负责人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督促班(组)长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8、安全操作挂牌制
安全操作挂牌制,是指对从事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作业的人员按定人定机定责的原则,规定出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工整地书写在事先准备好的牌子上,悬挂在作业场所的适当位置,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操作的制度。
9、安全生产检查制
安全生产检查制,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的制度。是检查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措施。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10、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是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令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指人身和急性中毒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制度。对伤亡事故的报告和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报告:根据国务院1991年5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报告后,应当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事故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查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但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参加。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负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事故调查组所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1、安全生产奖惩制
安全生产奖惩制,是企业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惩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责任者,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职工遵章守纪、努力搞好安全生产,纠正和杜绝违章指挥、违章蛮干的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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