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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交易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合同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08日

甲方(农产品批发市场):
乙方(批发商、经营户):
为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甲方实行销售准入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进行登记,办理销售准入证,并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
农产品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交纳。农产品保证金达不到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在___日内补足差额。
甲、乙一方或双方不再经营,甲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乙方名下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余额。
第三条 乙方对每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有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质量检测报告,经甲方核对无误的,可直接进场交易。
第四条 不能提交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的质量检测报告、乙方坚持要在甲方市场内交易的,甲方有权指定合法检测机构对乙方的农产品取样检测,样品由乙方无偿提供,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一)若抽检合格的,准予进场交易;
(二)若抽检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异常,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出售与转移,并先行封存;
(三)若复检后,确认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超标,由甲方监督乙方自行将其销毁,所有销毁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乙方销售的农产品检测出有害物残留超标,发现首次,甲方将予以警告并公示(在场内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发现第二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休业整顿,一月内连续发现三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场内经营资格并责成退市,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若对市场检测报告及处理有异议,可以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条 乙方有义务对被检出有毒有害物的农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及时与产地通报检测结果,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经销该产地的货源。
第六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例行检测中,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查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市场内经营资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每一超标品种罚款叁仟元。
第七条 例行抽检的费用及罚款从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 乙方经销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市场内经营资格,并予以退场处理:
(一)农产品不具有原产地证明或检测报告,乙方不让检测的;
(二)不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或连续____日未交纳保证金差额的。
第九条 国家农产品有害物检测标准修订后,甲方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或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方有权将乙方经营信息记入档案并对外公布。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被记录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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