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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露天采矿工程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19日

 

发包单位: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伊吾县宝山铁矿(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共同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实处,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项目名称:伊吾县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项目
二、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在生产施工、地质项目施工、工程承包施工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等及与作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 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井巷施工及采矿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乙方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施工,并根据需要及时向乙方下达书面的施工(变更 )通知书。
2、从2010年 1月 1日起,甲方按乙方生产的合格矿石支付1元/吨的安全措施经费(已含在采矿价格中),由乙方全部用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安措费的列支情况报表。
3、甲方在矿山的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及专业知识,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4、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经常性检查、指导、监督与协调。
5、甲方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停产整顿。在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6、及时向乙方传达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督促乙方对其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督促设置施工区域内危险因素警示标志。
7、当乙方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组织抢险并提供一切便利。
8、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工作。
(二) 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质,按时参加年度资质审查,并在资质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程、制度和其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好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责任制。
3、乙方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活动和安全事件,年底由甲方做出安全工作评价。
4、乙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管工)、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井巷施工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及专业知识,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5、乙方要配备至少两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施工要求,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采矿、地质、测量等)。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认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施工所需要的各类设备、技术人员及完善的生产组织管理机构,编制井巷施工及采矿的作业规程,根据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合理组织施工,对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办法。
7、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系统提出的整改或增加设备、设施及安全培训等安全投入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的,甲方可先行垫付资金进行整改,所用费用从乙方施工费中扣除。
8、乙方应当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若乙方没有按以上要求落实,甲方可先行垫付资金办理以上事宜,费用从乙方工程费用中扣除。
9、乙方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招收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坚持每月两次对全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所用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所用的各类电气(机械)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防护装置齐全,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10、乙方要在施工区域内有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对在发生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应急组织告知本单位员工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
11、乙方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或设备,并确定专门的事故救援人员。
12、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进行的安全检查、指导、监督与协调,同时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13、乙方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甲方及当地安监部门,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预防以后各类事故的发生。
14、乙方对所承包的井巷工程施工及采矿工程的生产过程负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并自行负责处理。
四、处罚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未对新入矿员工进行规范的“三级”安全教育的;
2、未按规定对员工办理工伤劳动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3、不听安全监管人员的正确指挥的;
4、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5、对安监部门及公司下达的整改指令执行不力的;
6、严重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责令乙方停工(产)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理、安全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1、对安监部门及公司下达的整改指令拒不执行的;
2、屡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4、设施、设备带病作业的;
5、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
6、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
五、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随工程施工合同一起生效,工程施工合同终止时自行废止。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伊吾县宝山铁矿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
代表(签字):
 
签定时间:二〇一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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