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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速与安全航速

作者:吕江海  来源:集美大学航海系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4日

         [摘要]就高速船舶如何理解和使用安全航速,特别是在能见度不良时,高速船舶如何遵守安全航速条款提出见解.并就安全航速中的高速与过分速度之区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速;安全航速;过分速度
        [中图分类号] U 676.1 [文献标识码] B
        引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ω 年代以后,高速船舶采用了航空燃气轮机而得到发展,使得功率有了明显提高.随着发动机功率的增长使得改变高速船舶的基本要素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如提高船舶速度,增加排水量和提高相应载重量,从而提高船舶营运经济效率.改革开放20 年来,我国高速船舶从南到北有了瞩目发展,形成以渤海湾、长江口岸、珠江口岸,水域从内河到江海口,由遮蔽海域到沿海的群体.从而大大缩短航行时间.由于高速船舶快捷、舒适,从而成为取代低速的客运工具.
        高速船舶按我国港监规定:船速在251m以上(内、河为静水时速35kn 以上)者.高速船舶也可以用公式V. = 3.27 Do . o17计算.由于高速船舶的船速比一般船舶速度高达1 - 2 倍以上,因而对使用如此高的速度航行是否为安全航速,采用多大速度才是安全航速和如何遵守安全航速的规定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1 对"安全航速"理解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规定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让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舶停住指出使用安全航速才能有足够时间和距离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从速度、距离和时间关系上看
        似乎是在一定距离内,由于高速使得采取避让时间减少.然而以往并不因船速慢而未发生碰撞事故.船舶发生碰撞更主要原因是在于未能及早发现来船或对他船做出错误判断或迟迟未采取行动或采用错误行动导致的.
        "安全航速"是1叨2 年规则才确定,并且比以往"缓速"更明确,适应于任何时候而不是仅限于"能见度不良但并未排除船舶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使用高速行驶.显然,要把高速当作安全速度接受,就必须保证对当时环境和情况能得到连续不断的监视,以便在获得新的信息时调整速度.港监在关于高速船舶规定中,驾驶员连续工作2h必须休息,以便集中精力,保持正规了望.
        2 高速是否为"过分速度"
        任何不安全的速度都是"过分的速度"从海事案例中可以得知,船舶在雾中发生碰撞,从维持舵效的最低航速到22kn 的高速中都被证明有使用过分的速度.一船舶仅用3 -4kn 的"能维持舵效速度"而在碰撞之前未能采取措施"把船停住"也属过分速度.而高速行驶时若能"在造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则其速度应属于安全航速而不是过分速度.也就是说在同一水域中,一船舶高速可能是安全速度而另一船舶同样速度或采低速则不一定是安全速度而是过分速度.由于高速船舶具有良好操纵性能,仅改变喷水前后方向使船舶在极短时间和距离内把船舶停住,而无需一般船舶的改变主机操作时间,而且能比一般船舶具有更佳的停船能力.因而并不排除高速船舶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使用高速行驶.况且,目前高速船舶均在一个较固定的水域范围和固定航线上行驶,对周围环境和当时情况较为熟悉和了解,对如何掌握安全航速有更大的把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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