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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形式与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2日

[摘要]本文分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征和造成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的原因,提出我国安全生产政府占主导作用,以后重点加强建设可采用的措施,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关键词]安全生产;政府职能;对策
       
       
        安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当今乃至未来人类社会重点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自古到今,人类在不断的改造自然、创造历史的过程中,也一直与生存发展活动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不懈的抗争。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那样关于事故的报道,如交通意外、暴力事件、生活的意外事故等等诸如此类,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创伤。然而,这些仅仅是出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事故,它们的影响范围和伤害程度与社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相比却显得不够突出。
        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安全生产问题也日益突出,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道,矿难、车难、气难等安全生产事故触目惊心,重大恶性事件不断,生产形式相当相当严峻,甚至给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是我国煤矿行业灾难频传,伤亡惨重。相关数据表明,我国近几年来平均每年发生事故约80万起,事故死亡13万人,造成伤残70万人;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5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我国GDP的2%。由此可见,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既是从中央、媒体到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面对安全事故此起彼伏的局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刻不容缓。
        若要应对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面对的复杂局面,必须首先了解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征。
        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征与形势
        在安全生产中,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因素,保障员工安全、健康。舒适地工作,称为人身安全;消除损坏设备、产品等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称为设备安全。总而言之,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以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及各种危险的发生,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以上安全生产的特定内涵,反映着安全生产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环境的本质属性,而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工作所面对的主要挑战表现为:
        1.煤矿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多发。从2008年1月1日起到12月7日,全国发生10起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662人,同比增长4起、360人。其中煤矿发生5起,死亡174人,同比增加2起、3人;金属与非金属矿发生2起,死亡321人,同比增加2起、321人;火灾发生1起,死亡44人,同比增加1起、44人;道路交通发生1起,死亡51人,同比增加1起、51人;铁路交通发生1起,死亡72,同比增加1起、72人,其中有些事故只是由于侥幸而没有造成更多的伤亡。
        2. 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过大。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1-6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262965起,死亡45564人。
        3.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的风险高。目前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为10左右,其中煤炭行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高达109.1,非煤采矿业为80.2,化学工业和建筑业分别为10.26和9.95。
        二、造成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的统计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我国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式客观上是非常严峻的。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浅层次的因素,也有深层次的矛盾;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总体上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的基础薄弱。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不够,无论在人力或者在物力上政府的长期投入不足,导致企业用以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装备陈旧落后。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的工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多年没有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换代,依然在使用原有的超期服役的机器装备,直接导致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
        2.从业及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发展总是重经济轻安全,企业缺乏专业的经过培训上岗的安全机构及人员,有些单位甚至根本没有配备相应的安全机构和人员。再加上最近几年农村大量转移劳动力,一些没有经过安全培训甚至是缺乏普通安全意识的农民工进入矿山、建筑及工厂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造成违章操作、违反安全规程等行为屡禁不止,直接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3.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够。政府在应对安全生产管理时,往往扮演的是“救火队”的角色,即起到事故发生后处理现场及相关责任人的作用,而没有起到事前积极引导、妥善管理、防患于未然的主导作用。此外,国务院及安监总局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少到了地方仍然只停留在口号上、挂在墙上而没有落到实处。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有些政策与地方的短期利益产生矛盾,而地方政府在这些利益的驱动下会有令不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这就导致了政府的执行力逐级递减,客观上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创造了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解决当今安全生产工作所面对的困难形势,关键在于政府的主导作用。那么,政府应该在哪些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首先要肯定的是,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建国之初就颁布了许多有关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部门。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而《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出台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大致一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的设置也比较科学。在中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为单设机关,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可以独立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活动。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实行垂直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提出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任免。
        但是,不可避免,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很多方面存在着缺点和漏洞,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中政府责任的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尽快完善各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的责任法律规范,关键是制定出适合我国政府在防范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执法问题和对政府相关部门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此外,还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逐步健全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机制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重点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关键是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具体落实到部门和人,将各级相关负责人的考评指标与具体的安全生产的指标结合起来,使安全生产的指标纳入到其考评指标中去,通过此项举措,这样能够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度,有效的加强中央政府对于安全生产的控制力度,将此前互相推诿的相关责任落实到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有效地敦促其贯彻执行。
        2.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用有效的政策监管,破除地方政府的短视,通过立法规范各级政府的职能,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体系,从而组织起一套有效的针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国家监察的权威性落实到位。
        3.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针对我国基层企业安全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局面,合理配置各项教育资源,培养一批专业合格、素质过硬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实到各级安全岗位上。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保证各级单位不会流于形式,从而最终确保安全措施、条例能够落实到位,从源头上保证安全生产政策的贯彻执行!
        总之,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还需要相当长一个时期,还需要从上到下各级政府和单位的不懈努力。安全生产,任重而道远!
       
        [1]周学荣.安全生产与卫生的政府管制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4,(3).
        [2]周学荣.安全生产的政府管制问题研究--以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政府管制为例[J].湖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5).
        [3]殷庆坎. 我国政府社会性管制有效性分析--以安全生产为视角[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23(3).
        [4]康福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思考[J].北京是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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