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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无害化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5日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简称POPs)是具有高毒性、持久性、易于在生物体内聚集和长距离迁移及沉积、对源头附近或远处的环境和人体产生损害的有机化合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POPs公约)中首批受控的有包括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滴滴涕、多氯联苯、二恶英、呋喃12种POPs。我国对POPs的管理可追溯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对含多氯联苯的电力电容器的管理以及对滴滴涕农药的管理。我国签署加入了POPs公约,并于2004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我国POPs的管理开始与国际接轨,进入全面履约的阶段。正在制定的系列淘汰和替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家计划和行动方案中,对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1公约对我国POPs无害化管理的指导作用

(1)。在POPs公约第六条中列出了POPs废物的范围:①由公约附件A(消除清单,包括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和多氯联苯)或附件B(限制清单,滴滴涕)中所列化学品构成的或含有上述类化学品的库存;②由附件A、附件B或附件C(非故意生产清单,包括二恶英和呋喃、六氯苯和多氯联苯)所列某化学品构成的、含有此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包括即将变成废物的物品。

公约明确要求应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包括库存化学品在内的POPs废物,确保废物:①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②以销毁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成分或使之发生永久质变的方式予以处置;并且③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利用或替代使用的处置行为;④不得违反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

〔2〕。这些要求是指导各国履行公约义务的重要依据。我国历史上曾经工业化生产和大量使用的杀虫剂类POPs物质主要有DDT、六氯苯、氯丹、灭蚁灵、毒杀芬以及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的五氯酚(钠)和以DDT为原料生产的三氯杀螨醇,多氯联苯类物质在我国也曾大量使用和存在,无意产生的二恶英、呋喃主要存在于工业生产和废物处理过程

〔3〕。含有这些物质的废物或污染物在我国目前的分布情况、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程度、危害影响还远没有搞清楚,因此,我国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要针对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2我国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基础

我国在农药、化学品以及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中涉及POPs废物管理的一些要求,但这些要求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体、全面和系统。POPs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以危险废物管理体系为基础,现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政策制度奠定了我国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基础。

2.11适用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主要法律和规定

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下的专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管理更具有直接和全面指导作用所有这些方面是POPs废物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的。

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条例》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进行了规定。POPs物质属于危险化学物质,具有很强的毒性和严重的危害性,它们的废物或受其污染的物质应该遵守该法规要求。《办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定义并明确其属于危险废物。该办法对于我国履行POPs公约,实现库存和废弃POPs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具有直接的适用性。

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单位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规范危险废物在国内转移的制度,即实行转移联单制度。这两个办法是实现我国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的重要法规。在POPs废物管理当中,要求处置POPs废物的单位向环保部门取得处置POPs废物的有效资质,保证POPs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在符合集中处置原则的前提下,对涉及跨行政区域转移的要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④《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规定》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的进口实施严格的登记管理,将艾氏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滴滴涕等杀虫剂类POPs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类有毒化学品名单”。《办法》对我国允许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批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危险废物不能进口。两个法规在制度上可杜绝POPs及POPs废物进入我国,满足POPs公约中对POPs跨国界转移的限制要求。

⑤其他法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指出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进行申报登记。在目前缺乏POPs废物全面调查以及相关责任者具体责任分担机制不清楚的情况下,应该建立适合POPs废物管理的申报或登记方式。《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是为加强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的管理、防止多氯联苯污染环境而制定的。对其他类POPs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具有借鉴意义。

 

 

2.12可适用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相关标准

①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我国正在建立逐步完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形成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总则、腐蚀性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为基础的技术标准体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出了危险废物的类别、编号、主要危害和产生来源。其中杀虫剂类POPs废物包含在HW04农药废物名录中,产生来源包括来自杀虫、灭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多氯联苯废物被列为该名录的HW10类,包括来自含有PCBs,PBBs和PCTs或被这些物质污染的电力设备的拆装过程中的清洗液、污染的土壤及包装物。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被列为该名录的HW44类,包括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恶英类的废物。这是POPs废物和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最直接依据。国家已经颁布了危险废物三个鉴别标准,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11)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13),现有鉴别标准中虽然没有针对具体的POPs废物种类,但在某些方面也适用POPs废物的鉴别,例如急性毒性初筛标准。目前,国家正在修订这三个标准和补充制定其他鉴别标准,形成相对完善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在毒性物质鉴别标准体系中增加了包括各类POPs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的毒性物质含量标准。通过《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也可以判别含POPs的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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