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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16日
   对职业性的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通过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有效剂量也要低于GB18871-2002所规定的剂量限值,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放射性核素的排放。
对患者的放射性排泄物收集与处理要有足够的重视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通过医院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规定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专用厕所应具备使病人排泄物迅速全部冲洗入池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专用化粪池内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因为我科没有专业化病房,无专用厕所和专用化粪池,没有办法对患者统一管理,所以只有应根据不同核素排泄特点,为注射和服用放射性药物(131I、32P)的住院治疗病人提供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和呕吐物收集器。最后将收集物存放10个半衰期后,作一般废物处理。注意收集含131I病人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门诊病人排泄物以及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排泄物不需要收集。
气载废物的处理:
   对于使用133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133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其它放射性核素开放操作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最好在独立的通风系统中加置放射性气溶胶吸收过滤装置,以减少排泄。
用于设备质控的密封源的处理:
   用于诊断核医学的钴-57泛源,解剖标记等,以及用于检查活度计的钴-57、铯-137及其它标定源应运送到批准的废物处理机构处理或回交给生产销售商。
 
建立建全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核素及放射性药物的生产与使用单位应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并必须在作业时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必须设废物存贮登记卡记录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并存档备案;有防止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对于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应运送到批准的废物处理机构处理,并存档备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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