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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25日
、日运量、运地、运输路线等;
(6)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堆放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垃圾焚烧装置,危险废物处理场所等)的日处理规模,纳污或收集范围及污染物主要来源,处理后剩余污染物的量。
4.2.3 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的调查
(1)周边区域50米、100米、500米,1公里、3公里、5公里、10公里米等常住人数;居民点(区)、自然村、学校、机关等社会关注区的名称,联系方式,人数,与单位的距离和方位图;周边企业的基本情况。
(2)产生污水排放去向,排放到的水体(包括支流和干流)及执行标准;区域地下水(或海水)执行标准;
(3)下游水体水源保护区的情况、功能区说明,河流名称、所属水系;
(4)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地下水取水情况,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5)周边区域道路情况及距离,交通干线流量等;
(6)区域空气质量执行标准;
(7)运输(输送)路线中的环境保护目标说明;
(8)其他周边环境敏感区情况及位置说明。
4.3 环境保护目标潜在的危险性分析
基本方法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预案中至少对以下方面作出详细的说明:
(1)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与最大量;
(2)正常工况下与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种类与数量;
(3)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
(4)自然条件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说明(暴雨初期,自然灾害等);
(5)可能产生各类污染物对人、动植物等危害性说明;
(6)各类污染物相关标准及限值(至少应包括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最高允许浓度,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标准等);
(7)根据污染物可能波及范围和环境保护目标的距离,预测不同环境保护目标可能出现污染物的浓度值,并确定保护目标级别(可按1#、2#、3#等环境保护目标来说明);
(8)运输过程中由于事故,释放危险物质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
(9)事故产生污染物对跨界(国家、省、市、县)影响的说明。
4.4 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其生产区域内已建、在建和拟建的所有生产装置进行环境风险分析和评估,编写环境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单位依据环境风险分析报告,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过程进行危险性分析,确定存在的危险目标,环境破坏的范围和后果,并对应急资源进行需求分析,评估现有的应急能力。
4.5 编制应急预案
为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环境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环境污染事故损失,在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针对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和影响范围,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具体安排,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4.6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更新
为了确保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预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评审包括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是应急预案草案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评审;外部评审是由环保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邀请环保、安全、工程技术、环境恢复、组织管理、医疗急救等方面的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进行评审。预案经评审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或更新,并按规定报当地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4.7 应急预案的实施
预案批准发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对员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5 预案的主要内容
5.1 总则
5.1.1 目的
5.1.2 编制依据
5.1.3 适用范围
5.2 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品数量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所处区域的自然环境:包括地理位置、水文特征、气象气候特征、地形地貌以及周边村落等社会环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分布图、周边区域道路交通图、疏散路线、交通管制示意图、周围污染源情况等。
5.3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5.3.1 危险目标的确定
依据企业风险评价报告结果,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内存在的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危险目标: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的情况;
(2)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收集、处置情况;
(3)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4)最大可信事故预测结果。
5.3.2 危险目标的危险特性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事故波及范围。
5.4 保护目标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周围的大气和水体保护目标,主要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人口集中居住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它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5.5 组织机构和职责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将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部门或队伍列出来。
5.5.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其他环保、安全、设备等部门领导组成指挥部成员。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修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习。
(3)审批并落实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监测仪器、防护器材、救援器材等的购置。
(4)检查、督促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有毒有害介质的跑、冒、滴、漏。
(5)批准应急救援的启动和终止。
(6)及时向上级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增援请求,并向周边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7)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8)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对环境进行恢复、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9)负责对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和基本防护方法的培训,向周边企业、村落提供本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特性、救援知识等的宣传材料。
5.5.2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包括通讯联络队、抢险抢修队、侦检抢救队、医疗救护队、应急消防队、治安队、物资供应队和应急环境监测组等专业救援队伍,并明确各专业救援队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以便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快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以尽快处置事故,使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5.6 应急设施(备)与物资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备)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池、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
用于应急救援的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物资,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生产经营单位要采用就近原则,备足、备齐,定置明确,能保证现场应急处理(置)的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启用。用于应急救援的物资,尤其是活性炭、木屑和石灰要明确调用单位的联系方式,且调用方便、迅速。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范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初期雨水收集池或事故应急池。
5.7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企业内部报告程序;
(2)外部报告时限要求及程序;
(3)事故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已污染的范围,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及采取的措施建议);
(4)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说明;
(5)被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的清单;
(6)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
(7)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8)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驾驶员、押运员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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