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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实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5日

        (2)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制订、修订应急预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提高预案的科技含量。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确保应急预案的全局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差部门、单位制定和修订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应急响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 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
    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形成合力;要明确各有关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涉及关系全局、跨部门、跨地区或多领域的,预案制定、修订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各方;要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于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5) 坚持平战结合,充分整合现有资源
    要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
        (6) 借鉴国外经验,联系我国实际
        认真借鉴国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有益经验,深入研究我国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我国应急能力和机制的建设,提高社会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管理等社会管理机制。
    4.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7)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8)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13) 中共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
        (14) 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室2004年2月27日印发)。
        (15)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
        (16)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7)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8)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9)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
        (22) 其他相关法规标准。
        (二)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基奉情况及事故分析预测
    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各个环节说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事故类别(泄漏、火灾、爆炸等)、影响区域、可能的后果。
    (三) 应急响应机制
        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事故进行分级,如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具体分级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以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1) 国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0月31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分级规定。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工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较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2) 国家《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0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分级规定。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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