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危房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力量对房屋使用安全情况开展排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马住建〔2014〕1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马住建〔2014〕218号),关于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雨住建〔2014〕27号),关于开展雨山区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雨住建〔2016〕20号)”。结合我街辖区危房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雨山街道危房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危房应急领导小组),对全街辖区危房安全事故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负责修订完善全街危房安全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全街辖区危房安全事故情况,按规定向区政府和住建委报告。
危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指导员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担任,副指导员由街道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社区书记、主任组成。
(二)办事机构
危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管办(以下简称危房应急办),是危房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全街危房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后,负责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危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协调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三)工作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具有处置危房安全事故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等相关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危房安全事故发生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范围的私有房屋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工作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建立预测与预警机制。危房应急办负责预案启动前信息处理,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可能会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预测;并适时地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
(二)预警发布
危房应急要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故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依照危房应急领导小组的意见适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三)预案制定和实施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区住建委危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对本街道辖区危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各社区、辖区单位应在雨山街道危房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结合本社区、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危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三、应急处置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相关社区、单位应遵循:“迅速、及时、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危房安全险情和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危房安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危房应急领导小组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2)危房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事发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住建委危房安全事故领导小组。
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该危房项目名称、座落位置、受灾面积、结构类型、隐患状况、鉴定意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落实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先期处置
发生危房事故的单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立即启动单位应急预案,做到该拆除的拆除、该停用的停用、该加固的加固,人员及财产该撤离的撤离,对事故的势态进行有效的控制,并按“事故报告”的要求,立即上报区、街危房应急办。
(三)应急响应
在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各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应对”的原则,共同做好危房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办公室接到本辖区范围内发生危房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长报告并按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危房应急办公室报告。
2、接到辖区单位发生危房安全事故报告时,危房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20分钟内赶到现场开展救援指挥工作,由危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总指挥。
3、根据发生危房事故的现场紧急情况,由危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请求区政府联系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环境等相关部门的支援。
四、善后处理
应急救援终止后,危房应急办协调相关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一)调查与评估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报告,及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由危房应急领导小组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汇报。
(二)责任与奖惩
实行责任追究制和贡献奖励表彰制。对迟报、谎报、螨报和漏报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给予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