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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漆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07日

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造漆厂实际情况,制定本专项预案。

2  分级

2.1  防汛防台

本专项预案所指的防汛防台,系指在厂区域内对由于台风、潮汛(或风暴潮三碰头)导致临江河堤或设备设施被破坏等影响到厂正常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灾害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2  分级

2.2.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I级事件:

a) 政府和上级部门已发布防汛防台二级、三级警报;

b) 灾害导致厂主要设备设施严重破坏,需要上级部门组织(或请求地方政府支援)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

c) 灾害导致厂全部或多个以上生产车间停产;

2.2.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II(二级单位)级事件:

a)灾害导致一个或二个部门(车间)主要设备设施严重破坏,需要厂部组织进行联合处置的;

b)厂区部分库棚、道路、河堤遭到破坏,单位自行组织自身抢险力量可以处置的。

3  预测与预警

厂应急小组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件,开展风险分析,进行预测与预警,做好防汛防台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到早发现、早预报、早处置。

3.1  预报

厂相关职能部室通过以下途经获取灾害预报信息:

a)  国家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b)  上海市政府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c)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上海华谊应急指挥中心告知的预报信息;

d)  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件,经危害分析、风险评估得出的事件发展趋势报告。

3.2  预测

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以及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四级预警,结合上海造漆厂的实际情况,应对事件做出如下判断:

a) 发布防汛防台警报;

b) 启动I级应急预案;

c)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3.3  预警

3.3.1  厂应急小组根据预测结果和上海华谊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发布防汛防台警报,并通过厂应急小组组长通知厂相关职能部门和车间进入预警状态,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

3.3.2  在风力达到八级以上(含八级),同时潮位在5.5米以上(含5.5米)时,厂发布防汛防台警报,警报分三级。

3.3.2.1  一级警报(1号警报)启动条件和要求:

a) 警报条件:在风力达到八级以上(含八级),同时潮位在5.5米以上(含5.5米),且雨量在25毫米/天以上时。

b) 防汛防台值班:厂24小时有人值班。夜间有总值班负责协调。

c) 防汛防台抢险信息:及时收听各媒体中心提供风、雨、潮及台风的位置、强度等防汛防台信息。

d)抢险联络:由厂消防队加强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厂总值班或安环科

e) 抢险队伍:以厂设备科、消防队人员为主,各部门车间的抢险人员为辅。

f) 抢险物资、设备及车辆:以厂为主。

3.3.2.2  二级警报(2号紧急警报)启动条件和要求:

a) 二级警报条件:在风力达到十级以上(含十级),同时潮位在6.0米以上(含6.0米),且雨量在50毫米/天以上时,河堤有险情出现。

b) 防汛防台值班:厂级领导24小时值班。

c) 防汛防台抢险信息:及时收听、收看各媒体提供风、雨、潮及台风的位置、强度等防汛防台信息。

d)抢险联络指导:由厂总值班和厂消防队加强巡逻检查,特别是险情地段,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报告,并带领应急抢险队伍到险情地段指导抢险,同时做好上通下达联络工作。

e) 抢险队伍:以厂设备科、消防队人员为主,各部门车间的抢险人员为辅。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f) 抢险物资、设备及车辆:由厂统一调用各类抢险物资、设备及车辆。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3.3.2.3  三级警报(3号特急警报)启动条件和要求:

a) 三级警报条件:在风力达到十二级以上(含十二级),同时潮位在6.3米以上(含6.3米),且雨量在75毫米/天以上时,海堤有严重险情出现。

b) 防汛防台值班:厂长和各厂所属相关部门领导24小时值班。

c) 防汛防台抢险信息:及时收听、收看各媒体中心提供风、雨、潮及台风的位置、强度等防汛防台信息。

c) 安全环保科信息联络:负责向上级部门防汛指挥部的信息联络,收集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厂应急指挥小组汇报。

d)抢险指导:当遇超标准特大灾害无法抗御时,厂应按照紧急撤退预案,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进行有序抢险和疏散撤退工作。

e) 抢险队伍:以厂设备科、消防队人员为主,各部门车间的抢险人员为辅。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f) 抢险物资、设备及车辆:由厂统一调用各类抢险物资、设备及车辆。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3.4  预警解除

厂根据气象预报(警报解除)或地方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由厂应急小组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报告

4.1  报告程序

4.1.1厂所属部门(车间)发生I级、事件时,在启动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的同时,按照厂总体应急预案图,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最多不超过2小时。

4.1.2  厂所属部门(车间)发生Ⅱ级事件时,所属部门(车间)在启动本专项应急预案的同时,按照厂总体应急预案立即向厂部报告。

4.2  报告内容

4.2.1  厂发生I、II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单位名称、事件发生时间、受灾中心位置、单位受灾面积;

b)人员伤亡(失踪)情况;

c)事件简要情况;

d)已采取的措施。

4.2.2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厂应尽快了解事态进展情况,并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人员疏散、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当前气象灾害情况;

c)设备、设施被破坏情况;

d)建(构)筑物被破坏情况;

e)道路交通管制情况;

f)有无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等次生事故发生;

g) 现场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人员、应急设备和器材到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求援请求。

5  应急准备

5.1.1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接到求救报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5.1.1.1 立即向上海造漆厂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长报告、请示并迅速传达指令;

5.1.1.2按照上海造漆厂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指令,迅速通知各施救小组和相关单位。

5.1.1.3指导部门车间进行应急处置;

5.1.1.4指令各施救小组和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5.1.2厂生活排水系统污水纳管排放,雨水经随塘河自流。雨污管道、阻断阀门应保持疏通完好。

5.1.3各施救小组按照厂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1.4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5.2  抢险准备

5.2.1   抢险队伍

以厂设备科、消防队人员及各施救小组为主,各部门车间的抢险人员为辅。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5.2.2  抢险物资

厂设备科、安环科负责准备和储备。

5.2.3  厂各部门车间应按照厂防汛防台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厂应急小组指令,做好防汛防台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  应急处置

当符合厂总体应急预案第1.7条应急启动条件时,应急小组应立即按照厂总体应急预案图5.2.1(应急指令下达程序框图)规定的程序,下达启动本专项预案指令,并进行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6.1  应急上报

6.1.1  当发生重大灾情时,厂应急小组应立即按照厂总体应急预案图00.5(应急报告程序框图)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上级部门报告。

6.1.2  厂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按照厂总体应急预案图00.5(应急报告程序框图)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厂级部门报告。

6.2  应急行动

6.2.1  厂应急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a) 主要负责人参加闵行区或上级部门防汛指挥部会议,根据要求部署厂防汛防台及抢险救灾工作;

b) 根据当地政府发布气象信息、汛期范围,确定汛期的起止日期,并根据设防水位、台风、汛情,发布和解除防汛防台警报,下达启动专项预案和应急终止指令;

c) 负责灾情的上报下达工作,及时掌握潮汛和热带风暴(台风)动态,并及时向各单位进行汛情通报;

d) 根据灾情迅速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到受灾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指导应急事件单位进行抢险工作;

e) 根据现场应急需求,组织调动、协调内、外部应急抢险力量和物资装备等各方面资源;

d)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上级和政府主管部门求援或配合政府应急工作;

f) 审定并签发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报告和新闻发言材料。

6.2.2. 安全环保科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厂防汛防台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负责处理日常防汛防台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防汛防台应急措施;

b) 负责与政府和上级部门信息联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请示并落实指令;

c) 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向对口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和求援;

6.2.3 按厂应急预案专业小组施救任务执行。

7  应急终止和善后处理

7.1  应急终止

现场应急小组应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情况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向上海造漆厂厂部报告,由厂部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a)  政府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已经终止;

b)  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c)  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d)  损失控制在最小;

e)  社会影响减到最小;

f)  恢复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7.2  善后处理

应急事件单位在厂部的指挥下做好生产恢复、应急事件现场清理,以及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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