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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19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州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供水、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阿坝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州城镇供水、燃气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城镇供水、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部门和供水、燃气企业等单位职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和应急程序,落实城镇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州政府视情成立阿坝州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领导和协调全州范围内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州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对口副秘书长和州城乡建设住房局、阿坝军分区、州武警支队、州消防支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应急办)、州发展改革委、州经信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局、州国资委、州安监局、州质监局、州交警支队、州森警支队负责同志组成。

州指挥部职责:

全面组织指挥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时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负责统一调配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器材。

2.2 工作组及职责分工

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州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城乡建设住房局,由州城乡建设住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州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知各有关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州指挥部的要求,处理应急救援事务;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供水、燃气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备案,定期组织演练;适时发布事故公告,对外发布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结果;处理州指挥部日常事务,承办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应急办)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州质监局等部门参与,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筹措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调配和运送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设备;保障事故发生区域应急通讯、供电、供水。

抢险救援组:由事发县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消防支队、州武警支队、州经信委、州卫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州质监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负责现场灭火、安全处置设备容器等现场抢险作业。

医疗救护组:由州卫生局牵头,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参与。负责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征制定医疗救援方案;在安全区域内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专家技术组:由州城乡建设住房局牵头,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安监局、州质监局、事故单位(业主)参与。负责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抢险救援建议方案报州指挥部。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县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安监局及保险机构参与。负责核实伤亡人员的数量、姓名、身份等信息,受灾人员的疏散、转移、安置,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伤亡人员家属及受灾人员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事宜。

事故调查组:由州城乡建设住房局牵头,事发县政府、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安监局、州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牵头,事发地县政府及有关新闻单位参与。负责做好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工作。

3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将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1 城镇供水突发事故分级

3.1.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30人以上的死亡, 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城镇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污染,并由供水造成传染性疾病暴发;

(3)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5)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6)城镇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7)城镇供水网络的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水、供水区域减压等。

3.1.2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供水事故;

(3)需要由上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供水事故。

3.1.3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因停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城市供水主要配水管网口径DN≥200mm或DN<500mm的管道突然发生爆管;

(3)制水车间停产预计12小时以上的;

(4)当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质受到轻度污染,即:水中出现异味,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1倍,区域用户集中反映水质问题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5)供水设施受到破坏、被盗、遭抢劫等,导致供水干管DN≥200mm或DN<500mm的管道停水,导致2平方公里以上、6平方公里以下面积内居民生活、生产秩序受到影响;

(6)自动控制系统受到病毒侵害导致投药消毒系统停止工作12小时以上,出厂水浊度超过水质标准。

3.1.4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因停水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制水车间停产预计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3)当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质受到轻度污染,即:水中出现异味,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

(4)自动控制系统受到病毒侵害导致投药消毒系统停止工作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出厂水浊度超过水质标准。

3.2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分级

3.2.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上游气源遇到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源指标严重超标;

(3)上游气源设施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4)自然灾害导致上游气源输送受阻或设施淹没,机电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3.2.2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州、县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燃气事故;

(3)需要由上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燃气事故。

3.2.3较大事故(Ⅲ级)

(1)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爆,影响正常生产并需要外界协助的安全事故;

(2)或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1000户以上的较大事故;

(4)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事故。

3.2.4一般事故(Ⅳ级)

(1)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的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100户以上(3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气除外)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警预防

4.1 事故预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等规定,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减少安全伤亡事故发生。

实施安全评价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从源头上严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防止和减少事故。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和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实施重点监控。

建立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和举报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问题。有关部门接到报告、举报后,应立即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隐患的调查与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各县、各部门和各供水、燃气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或行业联动互助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实施有效联动互助,减少事故损失。

4.2 事故预警

按照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Ⅱ级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5 突发事件报告

5.1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报告程序、时限

(1)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类型。

(2)州、县城乡建设住房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城镇供水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按照城镇供水、供气系统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6.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已经严重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6.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州、县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超出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重大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6.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事故;

州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6.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县级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城镇供水、燃气安全事故。

6.2 响应程序

6.2.1Ⅰ级、Ⅱ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或当Ⅲ、Ⅳ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升级为Ⅰ级、Ⅱ级事故时,州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根据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及州直有关部门的建议,启动本级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国务院(Ⅰ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或者省(Ⅱ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成立州指挥部,负责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

州直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州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州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

6.2.2Ⅲ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时,州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州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州直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州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州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

6.2.3Ⅳ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时,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政府按各县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3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相关部门和专家技术组负责及时检测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水质变化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事故影响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水质、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6.4 响应终止

根据掌握的城镇供水、燃气事故信息,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得到消除,州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州指挥部确定响应终止。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级政府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宣传预防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7.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7.3 演练

各级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积极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处置、伤亡人员亲属接待安抚、保险理赔等善后工作和隐患整治等工作。

事发地县政府要迅速组织保险机构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8.2 事故调查

事发后,事故调查组要及时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城乡建设住房局负责解释、修订、完善。各县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9.2 名词术语解释

城镇供水:指通过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用水的活动,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镇燃气:指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供城镇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州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阿坝州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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