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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7日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市、区两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发生在其他区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和市政府新闻办。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5在外省区市发生涉及本市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其他区的,由事发地区应急委或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经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对工作。同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应急委或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现场指挥部

  4.5.1按照相关预案规定,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协调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周边相关省区市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本市发生巨灾或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其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3需要宣布北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经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依法并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4.6.4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新闻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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