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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7日

      (11)信息收集与报送
      灾情信息内容包括:受灾范围、人员伤亡及失踪数量(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单独统计)、农村住房及城镇居民住宅受损情况、建筑物倒塌情况、城市生命线设施受损情况、引发次生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等。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县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灾情收集、核实工作;市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和监管单位的灾情收集、核实工作;市地震局协调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提供卫星遥感影像、航空遥感影像等资料,并做好涉密资料的保密工作。以上灾情信息报送灾情统计组,原则上每2小时报送一次,重大灾情随时报送。
      救援信息内容包括:专项应急处置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参与地震救援的队伍及人员数量,救治人数,转移、安置人数,调运物资种类、数量,捐赠款物种类、数量,财政拨款数量,物资、资金发放数量,道路抢通数量,电力恢复情况等信息。由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报送综合协调组,原则上每2小时报送1次。
      (12) 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
      按《地震现场工作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 18208.4-2011)、《建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受损建筑物进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鉴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提出灾害损失报告,报经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上报市政府。
      (13)社会动员
      市社会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工作,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群众疏散安置、后勤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14)志愿服务
      团市委启动本市志愿服务协调机制。依托北京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发挥业务龙头作用,联合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对灾区志愿者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设立志愿服务工作站及志愿服务热线,开展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团体登记;根据志愿者及志愿团体的专长,统一分配志愿服务工作;接待外地来京志愿服务人员及团体,提出志愿服务指导建议。
      5.3 对外请援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或地震灾害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委、市政府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5.4 响应调整
      市政府依据地震灾害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可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5 响应结束
      (1)结束条件。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当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可视为达到地震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2)结束公告。由综合协调组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批准后,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公告。
      (3)总结。参与救援工作的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原则上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周内将总结报告交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4)评估。梳理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出应急准备对策和建议及预案修改意见。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工作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6.2 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
      市相关部门开展过渡性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安置地点应选择在安全地区,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市相关部门负责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并加强食品卫生、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6.3 规划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国务院的支持和指导下,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大地震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区县政府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在国务院的支持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预案保障
      在《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领下,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地震应急预案、其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预案、区县地震应急预案、街道(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本市各级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现状,定期对地震灾害后果、承受能力及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目标制定预案,并进一步编制修改完善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配套方案,明确处置重点,落实应急准备工作措施。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7.2 应急队伍保障
      本市现有驻京部队地震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武警北京市总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急救援基干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急抢修队、市公安局特警蓝剑突击队、市医疗专家救援队、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抢险队、市热力集团应急抢险大队、市燃气集团应急救援队、北京公交集团应急救援队、北京地铁供电公司消防抢险队、北京排水集团抢险大队、市自来水集团抢险大队、市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市中毒事件应急队伍、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市园林绿化局直属森林防火队、北京民防特种救援队、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北京环卫集团应急救援队、市核应急专业救援队等20余支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市应急志愿者服务总队和相关民间社会团体。
      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按照“一队多用、平灾结合、专兼结合、综合减灾”的原则,落实人员及装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与周边省市的联合应急演练,以提高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能力。
      7.3 指挥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及维护,形成上下贯通、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并确保该平台可随时启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努力提高灾害快速评估及辅助决策水平,为指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市气象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及更新。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应急办会同地震、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规范》(DB11/T1044-2013)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各区县政府应依据规划及相关规定,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做好生活设施设置及物资储备工作,并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预案;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7.5 救灾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制定并实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方案;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保障震后本市食品、药品、帐篷等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的供给。
      7.6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局应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金申请、审批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管和评估。
      7.7 应急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依照相关检查制度规定,对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紧急处置和特殊保护措施等各项准备工作。
      7.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委办局要制定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宣传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教材及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地震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相关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进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自救互救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相关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8.1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及节假日期间,按照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的要求,实施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加强值守应急、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确定的特殊时期统一宣传口径,做好社会咨询和宣传工作。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北京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市地震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网信办调查谣传起因及谣传发展态势,并制定应对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稳定社会的新闻通稿,开展辟谣宣传工作,平息舆情影响,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地震谣传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谣传事件平息后,市地震局将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8.3 有感地震的应急处置
      市地震台网(大于3.0级地震时采用国家地震台网正式结果)于震后8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市地震局及时将震情信息以值班信息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市政府视情上报国务院。同时,市地震局通过短信群发系统、800兆电台等方式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通报震情信息。
      市地震局启动灾情速报网开展灾情、社情调查,开展震情趋势判定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组做好信息发布、舆情监控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地震局将事件处置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8.4 对国内其他省(区、市)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援助
      当首都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或华北协作联动区域(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内其他省市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后,开展区域联动工作。联系震区政府,了解震情灾情,确认是否需要派出地震现场应急队。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派出队伍统一服从负责本次地震应对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以地震发生地政府为主,震情、灾情和地震灾损评估、地震烈度确定等资料共享,共同会审、共同确定。
      国内其他省(区、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依据国务院指示和受灾省(区、市)政府的请求,市民政局提出对地震灾区实施紧急援助的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本市相关部门对受灾省(区、市)开展紧急援助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1)地震震级:是指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
      (2)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地震事件。
      (4)有感地震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有感的,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区、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5)地震谣传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6)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国家或本市组织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启动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工作机制。
      9.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负责解释。参照《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时修订本预案。附件依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9.4 预案体系
      本预案发布1年内,涉及的市各相关委、办、局,应按照本预案中的职能职责划分,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方案,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目标应单独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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